兼任教師申請教育部教師證書(以學位送審教師資格)

  • 2025-07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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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應備文件:人事室網頁/下載專區/教師聘任升等
請下載並詳閱,符合資格者請於每年4月15日或10月15日之前,備妥資料繳送通識辦公室。
4-3 兼任教師以學位送審申請教師證書規定及行政作業流程
4-5兼任教師以學位送審教師資格申請表
4-4兼任教師以學位送審教師資格檢核表
1-8新聘教師個人基本資料表
4-2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 (國內學歷免填)
2-6教師升等著作外審委員迴避申請單 
 
兼任教師須在本校任教該職級滿二學年(或四個學期)後,於再續聘之該學期始得以學位(文憑)向各系申請教師證書,送審教師證書當學期須實際任教滿一學分。
申請教師證書者均應送著作外審,其外審之相關費用應由該兼任教師自行負擔。惟兼任教師擬申請證書職級,於該職級新聘時已辦理外審,且未逾六年者,得免再辦理外審程序。
兼任教師資格送審以年齡未屆滿六十五歲為限,但在報教育部審定當學期 開始尚未屆滿六十五歲者,准予從寬處理。
 
三、適用對象
在本校以兼任講師任教滿4學期,得於第5學期申請教育部講師證書;
在本校以兼任助理教授任教滿4學期,得於第5學期申請教育部助理教授證書。
兼任教師無法於本校申請教育部副教授/教授證書。
 
四、任教期間計算方式
自【該職級】之【起聘日期】起算:以本校聘書為憑。
聘任程序進行期間,經專簽核准暫以代課身分授課,代課期間不計入該職級年資。
聘期必須【滿】一學期。即:若起聘日期為學期開始(8月1日/2月1日)之後,得申請教育部證書之學期,自次一學期開始計算。
舉例:兼任講師取得博士學位之後,提三級教評會審議,助理教授聘書起聘日期為111年10月30日,由於當學期(111學年度第一學期)未滿一學期,因此,應自111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始計算,得於第5個學期(113學年度第二學期)申請教育部助理教授證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