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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校自98學年度起不再辦理兼任教師升等送審,以辦理學位送審為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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兼任教師「申請以高一職級聘任」適用對象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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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式一: 已於他校取得教育部教師證書,申請以高一職級(助理教授/副教授/教授)聘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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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式二: 兼任講師若取得博士學位,申請以助理教授職級聘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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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聘日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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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於學期開始(7月31日/1月31日)前完成三級教評會審查,得自8月1日/2月1日起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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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於學期開始後(8月1日/2月1日)後完成三級教評會審查, 起聘日為聘任程序完成之簽呈核定日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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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助理教授職級授課滿四個學期後,得於第五個學期申請教育部助理教授證書,外審費用由教師自行負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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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業流程與如附件,符合資格者請於每年4月15日或10月15日之前,備妥資料繳送通識辦公室。